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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开价 50 万元卖微信号被法院驳回:买卖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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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代购、网红、主播等行业的兴起,因其行业特殊性,往往他们的微信账号上拥有海量的客户资源,这时候,号主想将这些账号出售,那这笔交易可以达成吗?对此,江阴市人民法院就有一起关于微信账号买卖的典型案例。

据江阴市人民法院公众号消息,医美行业网红程某拥有好几万粉丝,微信上有好多优质客户资源,2019 年 9 月,她以 50 万元的价格将 9 个微信号(每个微信号均有两到三千的微信好友)转让给赵老板用于商业运作,约定当天付款 30 万元,2020 年 3 月 22 日、9 月 22 日各付款 10 万元。

协议签订当天,赵老板如约支付了 30 万元,程某也随即将 9 个微信号交付赵某并完成了微信号的密码、绑定手机号信息变更。但赵某未支付剩余的 20 万元,程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支付余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微信账号买卖协议无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程某和赵某均从事医美行业,他们转让 9 个微信账号,实际上是为了转让其中的客户资源。程某的微信记录中也涉及了大量的客户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住址、医疗记录等等。正是这些海量客户信息的存在,成为赵某花高价购买微信账号的原因。

而程某之前取得自己客户的相关个人信息获得了客户的同意,而他之所以能获得这些信息,是以自己提供的商品、服务、咨询、商誉乃至人格作为信誉担保的。而通过购买方式获得这些信息的赵某则不同,他在没有明示的前提下就能以之前程某积累的商誉为基础推销产品或服务,不但让潜在的消费者产生错误的主体认同,他获取并利用这些个人信息这一点也没有以信息主体的知情和同意作为正当性基础。《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规定,“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双方转让微信号的客户资源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此外,法院提到了另一个由本案衍生出来的问题:假设程某的微信号不涉及他人信息,单纯是微信号本身,能否买卖?

法院认为,微信号是实名认证的,一般绑定了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卡号等信息,还通过微信头像、朋友圈、微信运动等形式,记载个人特征、社会关系、行踪规律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微信好友对于实名认证的个人微信号具有身份认同和基本信赖。故未经告知将自己使用的微信号转卖他人使用,买受人以原微信号使用人的身份发布朋友圈等信息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欺诈行为,侵犯了微信好友的知情权,损害了微信好友的信赖利益,故未经告知将微信号使用权转让他人的行为因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而无效。

了解到,法院还提到,微信具有便利性、隐蔽性、金融性、信息关联性等特点,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微信实施诈骗、赌博、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呈高发态势,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信息权利出发,即使个人微信账户具备一定的经济价值,也不宜进行自由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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